0不能做除数(分母、后项)的原因:
1、当被除数是零,除数也是零时,我们可写成0÷0=商,看商是什么?根据乘法与除法互为逆运算的关系有:被除数=除数×商,这里除数已为零,商无论是什么数(包括零)在与零相乘都等于零.即0=0×商,这样商是不固定的,商是任何数与零相乘都等于零。
四则运算的结果是唯一的,这就破坏了四则运算结果的唯一性,在这种情况下,简单地说:“被除数和除数都为零时,不能得到固定的商。”
2、当被除数不为零时,而除数为零时的结果看,如我们可写成5÷0=商,商无论是什么数,与除数“0”相乘都得零,而不会得5,即0×商=0而不等于5或其它不是零的数。
简单地说:“当被除数不为零,而除数是零时,用乘除法的关系来检验,是得不到原来的被除数的”。所以,鉴于以上两种情况:一是零做除数不能得到固定的商;二是零做除数还原不到原来的被除数。因此说:“零做除数没有意义”或“规定零不能做除数”。
扩展资料:
一、数字0的相关争议
从历史上看,各国对于0是不是自然数历来有两种规定:一种规定0是自然数,另一种规定0不是自然数。
中国的中小学教材原先规定自然数集不包括0。但中国之外的数学界,大部分都是规定0是自然数,为了国际交流的方便,《国家标准》中规定,自然数集包括0。
因此,在我们新出版的教材中,按照《国家标准》进行了这样的处理,自然数集合先现代称为正整数集。同时,我们也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规范使用了一些数学符号的表示方法。
从使用上看,规定自然数集合是否包括0并无太大影响。作为序数,从0开始和从1开始是一样的;以前我们所说的n∈N,现在只要说n是正整数(n∈N+)就可以了。
二、除法运算性质
被除数扩大(缩小)n倍,除数不变,商也相应的扩大(缩小)n倍。
除数扩大(缩小)n倍,被除数不变,商相应的缩小(扩大)n倍。
被除数连续除以两个除数,等于除以这两个除数之积。有时可以根据除法的性质来进行简便运算。如:300÷25÷4=300÷(25×4)除以一个数就=这个数的倒数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0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除法
因为
在除式中单个零
是没有数学现实意义的数
所以
数学规定了零不能做除数
0能做被除数。在除法运算中,0不可以做除数,0是可以做被除数。
一、0的部分数学性质。
0可以做被除数。
0是最小的自然数。
0能被任何非零整数整除。
0不是奇数,而是偶数(一个非正非负的特殊偶数)。
0不是质数,也不是合数
0在多位数中起占位作用,如108中的0表示十位上没有,切不可写作18。
0是介于-1和1之间的整数。
0是最小的完全平方数。
0的相反数是0,即-0=0。
0没有倒数。
0的绝对值是其本身,即丨0丨=0。
在所有实数的绝对值中,0的绝对值是最小的。
0乘任何实数都等于0,0除以任何非零实数都等于0;任何实数加上或减去0等于其本身。
二、0不能做除数(分母、后项)的原因。
1.如果除数(分母、后项)是0,被除数是非零正数时,商不存在。这是由于任何数乘0都不会得出非零正数。但一些领域定义为无穷大(∞),因为被认为能得到非零正数。
2.如果除数(分母、后项)是0,被除数也等于0,也不行,因为任何数乘0都得0,答案有无穷多个,无法定义。
三、被除数的运算公式。
被除数÷除数=商。例:56÷7=8。
被除数÷商=除数。例:56÷8=7。
被除数=除数×商。例:56=7×8.
被除数÷除数=商……余数。(注意:余数不能大于除数。)
例:9÷2=4……1。
除数×商+余数=被除数。例:2×4+1=9。
四、被除数的运算性质。
被除数扩大(缩小)n倍,除数不变,商也相应地扩大(缩小)n倍。
除数扩大(缩小)n倍,被除数不变,商相应的缩小(扩大)n倍。
被除数连续除以两个除数,等于除以这两个除数之积。有时可以根据除法的性质来进行简便运算。如:除以一个数就=这个数的倒数。例:300÷4÷25=300÷(4×25)。
假设 0可以作为除数:那么有 n÷0=一个数(n为一个任意实数);
比如 6÷0=一个数;
但是,由于乘法可以作为除法的逆运算:
也就是:一个数 × 0=6;
但是显然任何数乘0都是0,所以不存在这样的数。
所以这样的除数为0的运算就是没有意义的。
下面解释为什么被除数为0有意义:
当被除数为0时: 有 0 ÷ 一个数=另一个数;
继续用乘法: 那么一个数×另一个等于0;
显然当上面中的“一个数”不为0时,“另一个数”为0时等式成立,
式子是有意义的。
有的人可能会问那么 0÷0=一个数不也可以吗?
但是这又与最开始的0不能做除数相违背了,所以这样也是不对的。
规定一种运算,它的运算结果必须是存在的,而且应该是唯一确定的。当除数为0时,被除数不是0,商是不存在的;当除数为0时,被除数也是0,商得不到一个确定的数,所以0不能作为除数。
大家都知道0做除数没有意义。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加以说明。一种情况是:当除数是0,而被除数不是0,如7÷0,12÷0等。那就是要求出与0相乘的积不等于0的商来,0乘?=7,0×?=12。因为,任何数与0相乘的积都0,所以,在这种情况下,商是不存在的,除法计算没有结果。
另一种情况是:当除数是0,而且被除数也是0,如0÷0。那就是要求出与0相乘的积等于0的商来,0×?=0。因为,任何数与0相乘的积都是0,所以,在这种情况下,不能得到一个确定的商,商可以是任何数,即商有无限多个。
我们知道,规定一种运算,它的运算结果必须是存在的,而且应该是唯一确定的。但是,当除数为0时,被除数不是0,商是不存在的;当除数为0时,被除数也是0,商得不到一个确定的数。因此,必须明确规定0不能作除数。因为有了0不能作除数这条规定以后,在除法的基本性质中,被除数和除数同时乘以或除以相同的数(零除外),商不变。在分数的基本性质中,一个分数的分子和分母同时乘以或除以相同的数(零除外),分数的大小不变。在比的基本性质中,比的前项和后项同时乘以或者同时除以相同的数(零除外),比值不变。零除外这三个字在完整表述除法、分数、比的基本性质时不能丢。
由此说明,在除法里,0不能作除数;对于分数来说,就是分母不能是0;对于比来说,就是比的后项不能是0。当然,应该强调的是,除法中的除数、分数中的分母、比的后项这三者不是一回事。比、分数和除法之间尽管有着上述的一些联系,但它们毕竟是三个不同的概念。比是指两个数(或量)的倍数关系,分数是一个数,除法是一种运算。
因为0作除数没有意义。
可以分两种情况加以说明。一种情况是:当除数是“0”,而被除数不是“0”,如7÷0,12÷0等。那就是要求出与“0”相乘的积不等于“0”的“商”来,0乘?=7,0×?=12。因为,任何数与“0”相乘的积都“0”,所以,在这种情况下,商是不存在的,除法计算没有结果。
另一种情况是:当除数是“0”,而且被除数也是“0”,如0÷0。那就是要求出与“0”相乘的积等于“0”的“商”来,0×?=0。因为,任何数与“0”相乘的积都是“0”,所以,在这种情况下,不能得到一个确定的商,商可以是任何数,即商有无限多个。
“数字0”等阿拉伯数字介绍:
阿拉伯数字由0,1,2,3,4,5,6,7,8,9共10个计数符号组成,阿拉伯数字最初由古印度人发明,后由阿拉伯人传向欧洲,之后再经欧洲人将其现代化,人们以为是阿拉伯发明,所以人们称其为“阿拉伯数字”。
采取位值法,高位在左,低位在右,从左往右书写。借助一些简单的数学符号(小数点、负号、百分号等),这个系统可以明确的表示所有的有理数。为了表示极大或极小的数字,人们在阿拉伯数字的基础上创造了科学记数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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